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已支付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所得利润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2、赔偿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行市场价格的差价;
3、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双方可以继续履行; 此时,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守约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二手房违约到底谁负责?
一.逾期法律责任
假设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受人申请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有权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逾期交房损失的计算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购房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约定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责任。 买受人在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按照有关部门公布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该地区同类房屋租赁标准,结合本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和有关房屋具体位置,确定最后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额或损失的赔偿,应当予以保障支持。
第三、户籍转移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户籍问题提起了法律诉讼。 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购房不支持要求卖方迁移户口的诉讼请求,但以购房构成卖方逾期迁移户口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第四,偷运房屋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擅自将他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善意受让该房屋并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五.卖方违约和合同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但另一方坚持继续履行,经审核对继续履行合同无现实困难的,双方同意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是,合同另有解除定金等约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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